仅从几个2009年起就获批准补贴项目的地区来看,项目能够完成补贴的资金投入就已经很不错了,除去暂扣的30%资金(文件规定,先期拨付补贴的70%,带项目验收后资金清算再拨付30%),再扣去补贴项目的申报成本,如果按照补贴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50%计算,初步估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贴资金实际到位不到35%。也就是说,国家光伏补贴的真金白银实际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1/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和项目投资者不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的话,项目装机容量只能完成1/3。据了解,部分地区情况,绝大部分项目实际情况与此吻合。
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623号文件要求,“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问题是,资金如何收回?地方和项目申报方的配套资金没有拨付,应当负何种责任?有无具体的法律约束?
国家多次强调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的决心及政策的持续性,这一点毫无疑问,问题或许在于强调了“推动”,而忽视了“拉动”。
光伏补贴政策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以资金投入为光伏发电这种高投入给予补贴的政策。地方和项目投资者以短期和短视的利益驱动获得补贴利益,光伏发电并不能带来明显的既得利益,因此,配套资金就成了申报报告中的数字。实质上对于光电项目的投资者来说,缺少真正的利益激励,缺失补贴政策的消费拉动机制。因此,这种光伏项目的补贴政策仅仅启动了太阳能光伏应用市场,作为长期可持续性的政策,尚期待路径的更加优化。
消费市场拉动或许能够成为光电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我们可以构思这样一种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建筑业主作为投资者,将所在建筑的屋顶或建筑外立面向电力部门申请作为光伏发电的载体;获得同意后,由光伏系统集成公司设计并向电力部门报批;业主以自有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投资安装,再由电力公司验收并接入电力公司的购电表计量并网,按期向业主支付购电费;电力部门支付中超出常规电力的差价,由政府通过税收给予减免或补贴。这样各方都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国家通过补贴真正买到了光伏发出的电,电力公司得到了减免税收或补贴的回报,建筑业主得到了销售高价光伏发电的直接效益,同时业主仍继续作为常规低价电力的消费者。
以上这种模式并不是乌托邦的空想,是西方国家运作多年的一种成熟的市场模式。考察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伏政策,都是由补贴起步,立法、补贴补偿、税收、银行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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